(2014)杭富商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杭州鸿乐钢业有限公司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乐钢业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128号原告:杭州鸿乐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峰。委托代理人:方佳晶,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董益萍。委托代理人:金涛军,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乐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鸿乐钢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鸿乐钢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鸿乐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杭州鸿乐钢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韦卿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人民陪审员 郦 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