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XX 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铁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惠明、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黑B0X**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立交桥东侧下坡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被告人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摩托车照片、抽血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5)第172号毒物检验鉴定、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锦融成法鉴中心(2015)交通鉴字第885011号交通事故车辆属性检验鉴定、视听资料光蝶一张、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XX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X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宇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旭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