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甲,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教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执行到位标的14776.72元。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2500元,剩余2723.28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甄上标审判员 林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