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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金华、郭俊仙等与王连波、孙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孙金华,农民,(系死者孙亮父亲)。原告:郭俊仙,农民,(系死者孙亮母亲)。原告:郑莉娜,(系死者孙亮妻子)。原告:孙嘉悉,儿童,(系死者孙亮长女)。法定代理人:郑莉娜,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建设大街交通局小区6栋2单元402室(系原告孙嘉悉之母)。原告:孙溶溪,儿童,(系死者孙亮次女)。法定代理人:郑莉娜,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建设大街交通局小区6栋2单元402室(系原告孙溶溪之母)。原告:孙康越,儿童,(系死者孙亮儿子)。法定代理人:郑莉娜,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关建设大街交通局小区6栋2单元402室(系原告孙康越之母)。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波,司机。被告:孙建华,个体。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19号。负责人:赵永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军,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抚宁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176号。负责人:崔小中,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车站路以北。负责人:陈洪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杰,该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列六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29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王连波缺席无答辩被告孙建华辩称:被告孙建华驾驶的鲁M×××××号车在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应由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告孙建华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及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辩称:王连波驾驶的冀C×××××号车在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并为主车投有一份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50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对六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与挂车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被告人保财险抚宁支公司按50%的责任比例及保额比例进行赔付。另外,如本次事故导致孙建华受伤,应在交强险中预留相应份额。被告王连波驾驶的车辆超宽装载,违反规定,应增加免赔率10%。因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人保财险抚宁支公司辩称:冀C×××××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抚宁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5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法院核实被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若合法有效,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由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对于剩余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抚宁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按保险比��进行赔偿。另外被告王连波驾驶车辆超宽装载,违反规定,增加免赔率10%。因我方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被告孙建华驾驶的鲁M×××××号车在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已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投保人进行了赔偿,赔付款已经支付完毕。所以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21时55分,孙亮驾驶冀B×××××号车沿黄骅市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5国道399KM+200M处时,与被告王连波驾驶的冀C×××××/冀C×××××挂号车的所载货物相撞后,孙亮又与尾随冀C×××××/冀C×××××挂号车行驶的孙建华所驾鲁M×××××号车相撞,造成孙亮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事故认���书,认定被告王连波与孙亮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建华无责任。被告王连波驾驶的冀C×××××/冀C×××××挂号车,主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王连波,挂号车登记车主为孙利明,主车在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50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挂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抚宁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5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被告孙建华驾驶的鲁M×××××号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孙建华本人,该车在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孙金华等人的损失事项中,应予确认的部分如下:一、死亡赔偿金451600元(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80元/年计算20年。证据是事故认定书、户口页、死亡证明);二、丧葬费21266元(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年计算6个月);三、被抚养人生活费245538元(原告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307876元,所请求数额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中五名被抚养人的具体抚养年限,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41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应确认为245538元);四、丧葬事宜误工费928元(原告请求丧葬事宜误工费992元,理据不足,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80元/年计算3人5天,丧葬事宜误工费应确认为928元);五、交通费1500元;六、精神抚慰金30000元。综上,原告方上列应予确认的损失合计为750832元。原告的其他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华等人上列经本院确认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被告王连波的冀C×××××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六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由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在被告孙建华所有的鲁M×××××号车所投交强险的无责项下赔付六原告各项损失11000元(交强险合计赔偿121000元)。其余629832元,由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被告王连波的冀C×××××号主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50%的责任按承保比例赔付六原告各项损失28627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抚宁支公司在冀C×××××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50%的责任按承保比例赔付六原告各项损失28646元。被告安华保险惠民支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后,已对投保人孙建华进行了赔偿,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和人保财险抚宁支公司提出被告王连波所驾驶的车辆超宽超载,应免赔10%,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一方对该免赔事项尽到了说明和告知义务,故对上列二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财险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提出如孙建华在事故中受伤,应为被告孙建华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份额。但庭审中被告孙建华并未提出该项请求,且休庭后提供了书面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未受伤,不再提出关于人身的赔偿请求,故本案不予涉及。被告王连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项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在冀C×××××/冀C×××××挂号车所投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按比例赔付原告孙金华、郭俊仙、郑莉娜、孙嘉悉、孙溶溪、孙康越各项损失合计39627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在冀C×××××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按比例赔付原告孙金华、郭俊仙、郑莉娜、孙嘉悉、孙溶溪、孙康越各项损失28646元;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在被告孙建华所有的鲁M×××××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孙金华、郭俊仙、郑莉娜、孙嘉悉、孙溶溪、孙康越各项损失11000元;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对六原告的上列款项赔付后,被告王连波、孙建华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五、驳回原告孙金华、郭俊仙、郑莉娜、孙嘉悉、��溶溪、孙康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支公司承担7600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承担8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承担14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福祥审判员胡德忠审判员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史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