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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永固与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固。被执行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兆龙,董事长。申请人胡永固与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