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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景智与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915号原告陈景智,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傅金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119号19幢。法定代表人吕荣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智与被告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景智以双方已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景智负担。审判员邱熠枫��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美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