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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发秀申请执行李经荣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秀,李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李发秀,女,1940年5月6日生,彝族,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居民。被执行人:李经荣,男,1960年9月10日生,彝族,禄丰县人,大专文化,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李发秀申请执行李经荣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2)禄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李经荣每月应给付李发秀赡养费300元。李发秀申请执行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的赡养费1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2)禄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