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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成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德,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董义,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成德与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德与被执行人董义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成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