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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兰与被告马奎赡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址前郭县。被告马某某,现住址前郭县。未提供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重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