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兰与被告马奎赡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址前郭县。被告马某某,现住址前郭县。未提供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重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