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兴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春侠与杨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侠,杨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兴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张春侠,女,汉族,医生,现住通榆县。被告杨松林,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其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