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民一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17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1998年12月8日生女孩李某乙,2004年8月8日生男孩李某甲。共同生活期间,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3月,再次发生矛盾后,我便离家外出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虽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架,但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1997年1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1998年12月8日生女孩李某乙,2004年8月8日生男孩李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失和。2014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至今。2015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双方分居生活未满两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为了孩子的未来,放弃离婚念头,争取夫妻和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