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静与河北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河北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444号原告张静,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宏屹国际城小区15号楼1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安新坡,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地址:望都县梁家屯村。本案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河北宏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侯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