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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广州市爱琴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广州市爱琴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瞿政祥,总队长。委托代理人:苏珊娜,系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爱琴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118号四层A-2区。法定代表人:李剑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5日送达的穗文总罚字(2014)第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申请强制执行的穗文总罚字(2014)第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刁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