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鹏与任正富、广州天的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任正富,广州天的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61号原告:徐鹏,身份证地址江苏省赣榆县。被告:任正富,身份证地址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广州天的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任正富。原告徐鹏与被告任正富、广州天的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富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桂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正富、广州天的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鹏诉称:被告任正富在网上开办名叫“天富网”的网站,网址:WWW.tfoll.com。该网站是一个虚拟货币“比特币”交易平台,用户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本人于2014年8月在“腾讯财经”网站看到关于“天富网”的报导,于是注册了账号,开始充值并买卖比特币交易。该网站虚称注册资金500万,通过“腾讯财经”媒体报道公司融资近千万,通过名人在微博上面推广,谎称自已的公司还是国际公司,注册地在塞舌尔共和国,通过一系列的欺骗吹嘘自已公司的实力,从而引诱用户投资。2014年9月30日网站人民币提现无法完成,当时网站发布公告说资金出现问题待国庆之后恢复提现,可是过完国庆节仍然没有恢复提现,同时网站又公告说3个月之内偿还用户所有资金并偿付利息。本人从南京赶往网站办公地,并于2014年10月12日与被告天富网络公司签订《资产证明》一份,被告天富网络公司承诺挪用本人在其网站的189720元。2014年10月底公司把网站关闭,官方QQ群解散。期间原告多��从南京坐飞机去广州与两被告催讨,并拿到部分还款,尚剩余欠款119200元。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欠款119200元分10个月等额还清,并自2015年1月15日开始还款。但原告一直没收到两被告的还款,2015年1月21日原告催讨两被告还款时遭被告任正富殴打,后经石井派出所调解,两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1920元,余款仍没有继续执行。截止到2015年4月1日剩余欠款107280元原告催讨无果。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10728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天富网络公司辩称:无答辩。被告任正富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告在被告广州天的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站交易平台购卖了虚拟的货币“比特币”。2014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天富网络公司签订了《资产证明》,约定:被告天富网络公司在该资产证明中确认原告在其公司拥有人民币189720元,公司尚欠未偿还,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该笔欠款并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被告任正富支付了原告70520元,尚欠原告119200元。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任正富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书》,内容为:经徐鹏与任正富双方友好协商,现在确认任正富未还款给徐鹏人民币119200元,从2015年1月15号还款,每月15号准时还款,分10个月还清,每月还款人民币11920元,到2015年11月15号全部还清。期间,徐鹏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还款,任正富务必每月及时还款,否则徐鹏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后,被告任正富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月21日,原告就上述还款与被告任正富发生纠纷,并于当日到白云区分局石井派出所进行调解,被告任正富于当天归还了原告11920元,现尚欠107280元。以上事实,有出资证明、还款协议确认书、调解书(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天富网络公司通过网络的方式收取了原告款项后以出资证明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18972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天富网络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正富为天富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天富网络公司确认欠原告款项后,以其个人名义归还了原告70520元及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书,承诺对涉案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并在签订协议确认书后,向原告支付了11920元,故被告任正富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天富网络公司、任正富共同清偿尚欠的10728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富网络公司、任正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天的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107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3元,由被告天富网络公司、任正富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1223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天富网络公司、任正富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桂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嘉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