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湖北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富亿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富亿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银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资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富亿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八汤路季墩村原农技局拖拉机站内。法定代表人黄绍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亿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富亿农饲料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21日前内履行偿还原告湖北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65442.80元的义务。由于湖北富亿农饲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富亿农饲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富亿农饲料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货款133000元,下欠32442.80元没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宝鸿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李甜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