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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晓智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74号原告:李晓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12。被告: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树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智诉被告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xxxx(权证号码xxxx31**)及香洲xxxx(权证号码xxxx1**)的房产,查封金额分别以人民币100000元、51940元为限,并由担保人黄振贤、莫月仙提供其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xxxx的房产(权证号码xxxx5**)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xxxx的房产(权证号码xxxx31**),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二、查封被告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xxxx的房产(权证号码xxxx31**),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1940元为限;三、查封担保人黄振贤、莫月仙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xxxx房产(权证号码Cxxxx**),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5194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原告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于天波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