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