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谭黎与胡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黎,胡智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谭黎,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吴尚友,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智勇,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黎与被告胡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谭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由原告谭黎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