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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曲红莉与被告安平、焦伟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红莉,安平,焦伟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曲红莉,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安平,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被告:焦伟明,男,1974年7月5日出生。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红莉与被告安平、焦伟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红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90元。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