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乃军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乃军,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初字第74号原告高乃军,男,生于1958年10月9日,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亢哲楠,区长。原告高乃军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已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高乃军缴纳诉讼费用。原告高乃军接到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介 震审 判 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