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袁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15年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熊军,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某,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07年5月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袁某及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熊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罗某某、袁某与易某某、罗某某、杨某(均在逃)等人在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楠元村二组易某某家、曾河坝村251号、荻坪村7组等地,以“推马股”形式,聚集20余人从每日下午起开始赌博,并由杨某等人安排专人按百分之五的比例从赌资中进行抽头,从中盈利。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上述人员不定期转换赌博地点,并安排专人负责望风、带路,被告人罗某某、袁某则在赌场中负责赌场冷场时上场“坐庄”圆场子,并参与赌场分红。2015年2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荻坪村7组一民房内将被告人罗某某、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9人,收缴赌资五万六千五百元。诉讼中,被告人罗某某、袁某自愿认罪,并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照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证人毛某、帅某某、刘某、王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张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袁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被告人袁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果具有从犯、自愿认罪、初犯、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从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罗某某为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万六千五百元系赌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袁某、罗某某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同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应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从犯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并不宜适用缓刑。为此,根据被告人袁某、罗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作用及被告人袁某的前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五万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