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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津执字第8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青云申请执行罗朋、徐娜娜、成都市上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816-3号申请人陈青云。被执行人罗朋。被执行人徐娜娜。被执行人成都市上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清,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陈青云申请执行罗朋、徐娜娜、成都市上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43350元及利息,执行费6550元。被执行人罗朋、徐娜娜、成都市上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上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润都酒店的酒店物品(包括空调、床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成都市上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润都酒店的酒店物品(包括空调、床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林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