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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振宏电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振宏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自贡振宏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蒋晓丽。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董事长。本院在办理自贡振宏电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430.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