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远祥与江兴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祥,江兴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黄远祥,被执行人:江兴彪,本院在执行黄远祥申请执行江兴彪关于身体权一案,被执行人江兴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