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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远祥与江兴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祥,江兴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黄远祥,被执行人:江兴彪,本院在执行黄远祥申请执行江兴彪关于身体权一案,被执行人江兴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