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方朝进与江苏东台永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进,江苏东台永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134号原告方朝进,居民。委托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东台永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许河镇许河小街富许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永权。原告方朝进诉被告江苏东台永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方朝进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朝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朝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朝进承担。审 判 员 李霞代理审判员 秦洁人民陪审员 权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