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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司远景诉张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司远景被执行人张瑞红、刘书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对刘书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提取。金额伍万圆(5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铁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