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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崔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崔佳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9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2218-3。负责人蔡小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建革、倪巧生。被告崔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催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佳佳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崔佳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范君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