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威海韩城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威海韩城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37号之一原告:陈书伟,住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威海韩城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徐乃刚,系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书伟诉被告威海韩城名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书伟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江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