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邢台景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东兴、沙河市明月烧烤自助餐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景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东兴,沙河市明月烧烤自助餐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邢台景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博,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东兴,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市明月烧烤自助餐厅,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王怀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景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东兴、沙河市明月烧烤自助餐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景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景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景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邢台景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闫少华人民陪审员 吕 典人民陪审员 侯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