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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花、陈仑与被告孙素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花,陈仑,孙素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王爱花,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原告陈仑,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上述二位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新奎,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素梅,女,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花、陈仑与被告孙素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花、陈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爱花、陈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花、陈仑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桂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