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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