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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杨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会妍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被告的母亲于2013年6月找到原告的二婶子,主动提出原、被的婚事。同年7月二人正式见面,同年9月订婚。××××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接触较少,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7月底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多次主动找被告劝和,均被拒绝。原告诉认为与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一年多后因故分手,分手后原告经常到被告家找被告,后原告的养母代某带礼物找到被告家提亲。2013年9月双方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我因流产住院三天,后因在原告处无人照顾才回娘家居住。因被告流产期间原告在外地工作不知道家中详情,所以被告能够理解原告。被告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能够和好,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原、被告个人财产的处理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围绕争议焦点提供的证据如下:(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住院费用清单明细各一张,证明被告流产住院费用情况。(3)证人李某乙、代某到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婚姻系包办。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是此费用已在农合报销了;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民政部门依职权颁发的有效证件,来源真实合法,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来源真实、合法,且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方出庭证人证言证实夫妻感情部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提出异议,故依法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9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30日被告曾流产住院治疗,出院后回原告处居住,不久独自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婚后夫妻发生矛盾是正常的,并不能说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被告流产后原告应当悉心照顾,并从精神上关心呵护,不应动辄提出离婚。被告应与原告多沟通,如果夫妻双方能互让互谅,并顾及夫妻情份,积极协调双方出现的矛盾,还是能够和好的。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