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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冯金灿与戎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802号原告冯金灿。被告戎中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灿诉被告戎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冯金灿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