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祥院诉被告孙文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祥院,孙文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沈祥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芝,女。委托代理人王元生,商丘市梁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沈祥院诉被告孙文芝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过程中,原告沈祥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祥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祥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祥院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