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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刘家馆子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与郝增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刘家馆子镇社会福利中心,郝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刘家馆子镇社会福利中心法定代表人:贾文义被执行人:郝增富,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梨树县刘家馆子镇社会福利中心与郝增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增富按照调解书确定义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榆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