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前文与檀林峰、朱丽秀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前文,檀林峰,朱丽秀,王宏,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4-1号申请人:王前文,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檀林峰,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申请人:朱丽秀,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宏,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卢敏,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做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檀林峰、朱丽秀、王宏、卢敏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王前文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帐户及其他财产的解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前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檀林峰、朱丽秀、王宏、卢敏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