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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32号原告臧某某,男,1986年4月15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