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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玉祥与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祥,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马玉祥,男,回族,生于1965年3月2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戴亮,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0日,中专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祥诉被告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祥于2015年5月21日以该借款没有完全到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祥撤回对被告戴亮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马玉祥承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