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玉祥与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祥,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马玉祥,男,回族,生于1965年3月2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戴亮,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0日,中专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祥诉被告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祥于2015年5月21日以该借款没有完全到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祥撤回对被告戴亮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马玉祥承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