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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屈培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在学校认识并未相恋,毕业后各奔东西,于2010年在深圳再次相遇,2013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在各方面都没有主见,无论工作还是家庭的压力都是我一人承担,为了包容被告脾气,多次得罪同事和领导,也多次和父母发生争执。经我多次劝说无果,今年3月初已正式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融洽、和谐,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本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到结婚的时间较长,彼此有充分了解,夫妻间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近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信任,夫妻感情还能和好如初,加之原告未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自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