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王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军伟与潘相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伟,潘相勇,潘相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王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张军伟,男,1984年1月22。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相勇,男,约28岁。第三人潘相朋,男,约31岁。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伟诉被告潘相勇,第三人潘相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军伟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