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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王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军伟与潘相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伟,潘相勇,潘相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王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张军伟,男,1984年1月22。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相勇,男,约28岁。第三人潘相朋,男,约31岁。委托代理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伟诉被告潘相勇,第三人潘相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军伟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