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万荣街国土资源局档案综合大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5314314-5。负责人郑建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颖、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青,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系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十八坎,组织机构代码79605937-3。法定代表人洪伟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颜智斌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