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被申请执行人对仨__细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对仨·细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0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对仨·细曼,男,哈萨克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申请执行人对仨·细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对仨·细曼至今仍下落不明,现执行人对仨·细曼所在的哈日布呼镇阿尔夏提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对仨·细曼下落不明。我院对被执行人分别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资产情况查询后,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所以,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巴 沙审判员 吾买尔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特孟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