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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斌与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70号申请人:胡斌被执行人:徐甲胡斌与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徐甲欠申请人胡斌230000元,被执行人徐甲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五日内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申请人胡斌承担。因徐甲未履行义务,胡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冯 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