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长葛市人民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怡园网络会所”,将网吧内的一块B85S2型映泰牌电脑主板、一块I5-4460型INTERCPU、一条1600型8G金士顿牌内存、一块GTX750型耕升牌显卡、一个TnterCPU散热风扇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68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当日14时许,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证言、被盗物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现场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资料、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4)第142号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对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