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龙川县航辉钢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环城建材店、朱省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航辉钢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企石环城建材店,朱省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龙川县航辉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622000000111。法定代表人陈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玲。被告东莞市企石环城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个体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2612735。负责人朱省来。被告朱省来,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航辉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企石环城建材店、朱省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航辉钢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企石环城建材店、朱省来价值417122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现金417122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川县航辉钢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企石环城建材店、朱省来价值417122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月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