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军堂与张亚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堂,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程军堂被执行人张亚军申请执行人程军堂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凉劳人仲案字(2014)第18号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程军堂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凉劳人仲案字(2014)第18号调解书确定:“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0.5万元(注:在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10.5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完。如不按约定支付,则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追讨赔偿金的一切往来交通及住宿费用)。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后,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中所有仲裁请求。”由于申请执行人程军堂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应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而非张亚军,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凉执字第733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