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仲徽、汪波、徐宏林、汪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赵仲徽,汪波,徐宏林,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57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仲徽被执行人:汪波被执行人:徐宏林被执行人:汪静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仲徽、汪波、徐宏林、汪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033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经原、被执行人共同确认:截止2014年2月20日,被执行人赵仲徽、汪波尚欠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73240元、逾期利息60000元,合计533240元。上述款项533240元,由被执行人赵仲徽、汪波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进行展期(年利率10%)偿还,自2014年4月至2017年9月,共42期,每月10日前还款15100元(以上款项均汇至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号:1106021409210124989)。如被执行人赵仲徽、汪波按上述协议及时履行,则被执行人此前交纳至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的履约保证金43250,保险保证金10000元,由申请人予以退还被执行人或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如被执行人赵仲徽、汪波有超过四期案款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则申请人有权就租金473240元及逾期利息60000元扣除已付款项后的余额申请执行,且履约保证金43250及保险保证金10000元不予退还。被执行人徐宏林、汪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0095元,减半后收取5047.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067.5元,由被执行人赵仲徽、汪波负担(申请人已预交,被执行人随第一期案款一并给付)。因赵仲徽、汪波、徐宏林、汪静未履行义务,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仲徽、汪波、徐宏林、汪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赵仲徽、汪波、徐宏林、汪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0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冯 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