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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73号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宁庆,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之悦人民陪审员  贾云波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