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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建设、刘闯与刘闯、郑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设,刘闯,郑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任建设。被告刘闯。被告郑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设诉被告刘闯、郑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设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任建设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