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建设、刘闯与刘闯、郑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设,刘闯,郑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任建设。被告刘闯。被告郑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设诉被告刘闯、郑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设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任建设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