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裴伍红与被告周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伍红,周恒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94号原告裴伍红,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恒远,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伍红诉被告周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伍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伍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伍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伍红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