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裴伍红与被告周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伍红,周恒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94号原告裴伍红,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恒远,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伍红诉被告周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伍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伍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伍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伍红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自